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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高新区关于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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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有关部门,政府(管理

   《高新区关于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828    

(此件主动公开)

高新区关于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

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48个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规范现金管理制度。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因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应通过“两委”会研究决定,单笔报销审批不得超过0.5万元(不含);超过0.5万元(含)应通过镇(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镇(处)经管站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支付。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原则上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条 规范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合法收入,需开启镇(处)统一制定的村账镇(处)代管专用收款收据,杜绝白条收款。各村集体组织每季度必须将村账镇代管专用收款收据送镇(处)经管站审核,执行票据和收款同行。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每周五前解缴到专户,执行日清周结,专款专用。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规范借款管理制度。村组干部因公外出预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不含),超过2万元必须经镇(处)分管领导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15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农村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章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第六条 规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村集体组织发生的各类支出费用在0.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集体主要领导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确认,蹲点镇(处)领导审核把关;支出费用在0.5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议,村集体主要领导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确认,蹲点镇(处)领导审核,报镇(处)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支出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村集体主要领导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确认,蹲点镇(处)领导及镇(处)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报镇(处)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费用支出,由村集体组织报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规范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专用章,经村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付款,报镇(处)经管站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第八条 规范债务偿还制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制定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处)蹲点领导审核把关,报镇(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财务公开管理

    第九条 规范财务公开的形式。各农村集体组织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条 规范财务公开的内容。(1)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干部慰问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2)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3)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4)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5)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6)村务监督及财务审计情况。(7)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印章,报镇(处)经管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二条 规范财务公开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2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当年7月20日之前及次年1月20日前;村级财务应予以逐笔逐项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前由镇(处)组织,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进行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规范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五条 规范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商或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镇(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规范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承包、租赁、出让评估总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由村集体组织按照规定,采取比价方式,其比价结果经“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承包和租赁单位及出让接收单位;承包、租赁、出让评估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进入江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或镇(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竞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最终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镇(处)经管站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资产经营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要履行合同管理制,其签订合同之前,须将合同送镇(处)审核。合同中要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期限及其价格,明确承包、租赁、出让费用缴纳的期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合同期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要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镇(处)经管站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资产购置管理制度。总价1万元(不含)以下的物资或服务类采购由相关村、单位自行采购,实报实销;单价1万元以下、总价1万元至3万元(不含)的资产购置,报镇(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实行比价采购;单价1万元及以上、总价在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资产购置,报镇(处)主要领导审批后,实行比价、询价采购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报镇(处)主要领导审核,经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资产购置后,镇(处)采购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由村委会完成相应的财务处理和资产台账的录入。同时,总价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需报镇(处)经管站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资产处置制度。5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处置,经村两委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后,报镇(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监督会通过后,报镇(处)主要领导审核,经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处置。处置后的资产应及时销账。

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10亩(不含)以下的村集体组织资源,由“两委”会研究,可以以公开协商方式进行发包,并向全体成员公布;10亩及以上的村集体组织资源,经“四议两公开”后确定进入江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或镇(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确资源承包、租赁期限及费用缴纳模式和时间,签订之前送镇(处)审核。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期限的,须向镇(处)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要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报镇(处)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七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招标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工程,可以采取比价、询价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结果应通过“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报镇(处)分管领导审批;招标控制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村集体组织向镇(处)提出申请,报镇(处)主要领导审核,经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进入江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或镇(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令)执行。招投标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五条 规范工程建设管理。1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工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由村委会委托第三方负责全程监督,同时镇(处)主管部门须配合做好全程监督。项目工程实施完成后,由镇(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规范工程结算管理。项目工程实施完成后,工程结算经村集体组织初审后,报镇(处)主管部门进行复审,10万元以下(不含)的复审结果须镇(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10万元及以上的复审结果须镇(处)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上级文件规定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复审的,应当报上级部门复审。

第八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经济“三资”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健全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方式。

第二十九条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制度。各镇(处)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镇(处)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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