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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27 17:24:00来源: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浏览量:字体: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八、四十四、六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专职消防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八、四十四、六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八条、第九条 规定,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

《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4、《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处罚。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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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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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未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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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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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施工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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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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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允许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允许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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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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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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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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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巡查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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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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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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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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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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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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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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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或者避难层(间)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或者避难层(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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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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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对禁止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一)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

(二)地下室;(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违反此条例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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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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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的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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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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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或者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有消防控制室或者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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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清洗的处罚

《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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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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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强制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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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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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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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抽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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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类

火灾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受理登记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3.认定责任: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

5.处理责任: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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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火灾复核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1.受理责任: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2.调查责任: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3.认定责任:复核机构应当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4.送达责任:复核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送达复核决定书。原认定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送达重新认定书。

5.重新认定责任: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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