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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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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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 |
行政处罚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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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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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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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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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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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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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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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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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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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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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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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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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6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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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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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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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7 |
行政处罚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者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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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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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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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8 |
行政处罚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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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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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9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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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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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10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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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11 |
其他类 |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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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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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12 |
其他类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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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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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3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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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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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及证书注销等方面的处罚,则行文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的,及时提出下一步处置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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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4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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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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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