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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等信息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7 10:48:23来源:社会发展局浏览量:字体:

一、农机购置补贴事项

(一)补贴范围。根据本区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全区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试点产品应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逐步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新的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各地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视情况自主决定,不能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集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水稻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下调比例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 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 受补贴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 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 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双季稻种植。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12元/亩。

(三)补贴面积界定。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 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 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 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等,不予补贴。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 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程序。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 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 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  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  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  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  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  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 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 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 区级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区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上述补贴事项咨询电话:0791-883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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