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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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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情形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

助措施的;

(三)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四)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

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

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七)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重病重残人员因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突发变故,无人照料而陷入临时性基本生活困境的;

(八)因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重要生产资料或者必需生活物资遭受重大损失,且暂时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致使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因被拐卖、非法拘禁等获救后无亲友投靠、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面临暂时性困难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提出申请;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三、临时救助标准

申请“小额快救"的,根据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每次可以分别给予500元、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金额。

(一)500元: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困难程度较轻、持续时间较短,通过小额资金或者物资救助能够迅速解决困难;

(二)本年度南昌市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困难程度较重、持续时间较长,需给予较高额度快速救助。

申请“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的,根据困难程度和必需支出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金额,原则上分为三档。

(一)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不含)至2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家庭金融资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规定,或者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保障,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不含)至4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保障,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不含)至6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第九条对困难情形严重需要给予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上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8倍。对困难情形复杂需要多部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的,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根据困难群众致困原因及救助需求,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第十条对物资获取困难的救助对象或者应救助对象要求,可以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本规程所称的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是指申请人家庭医疗、残疾康复、教育刚性支出,具体评估按照《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5]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办理,按照《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比对、入户摸排等方式开展主动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困难情形严重或者复杂的个案,提出建议启动“一事一议”初审意见的,在公示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将“一事一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连同初审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后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经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完成审核确认。对情形极其特殊,需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

对审核确认给予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审核确认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其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违法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办理时间、地址

办理地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7:00

七、咨询方式

地址: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91-883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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