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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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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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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18日

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被征收农房的安置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洪高新管字〔2016〕318号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定向购置安置房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方案适用于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辖区内征收农房(拆除主住房屋)安置。

(二)安置人口的计定时间:以同一项目(或自然村)安置房分配时间为准。安置前,征收后的婚嫁的女儿及征收后死亡的村民不减少安置指标。

第二条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口指标数予以安置:

1.户籍、居住地及生产生活均一直在被征收村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户籍以在被征收村的农村户籍为准,以下相同。

2.户籍在被征收村,并长期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且一直履行了村民义务,在划归高新区管辖后其原拥有的房屋倒塌且未被批准重建的村民;

3.户籍在被征收村,并长期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且一直履行了村民义务,本人无产权住房且租住或寄住的房屋被拆除的村民;

4.原为被征收村农村户籍村民,已征收有产权房屋(以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为准)并长期(指征收时往前推算连续满8年及以上)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及在它处无农房的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配偶自结婚后、子女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可认定为常住人口;如未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不予认定为常住人口。

5.被征收户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列为安置对象:

1)入伍时户籍从被征收村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中级以上士官除外);

2)录取时户籍从被征收村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不含已参加工作的);

3)父母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被征收村,且自出生起一直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含新生儿);

4)原为本地户籍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

5)已招女婿的纯女户,允许有征收村户籍并常住的一个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安置待遇;

6)通过民政部门合法领养,且在被征收村已上户籍的子女,可列为安置对象。没有合法领养手续的,但特殊情况,报区分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不在上述按人口指标数安置的对象之列,但有产权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户可按被征收主住房屋或分割产权面积的近似值购买1套安置房。

1.独立拥有产权房屋且该房屋未作其它任何安置分房,原则上按征收主住房面积近似值购置一套房屋,近似值购置面积就高不就低,即根据征收主住房屋面积:25㎡-50㎡的按50㎡户型房屋予以安置,50㎡(不含50㎡)-90㎡的按90㎡户型房屋予以安置,90㎡(不含90㎡)以上的按135㎡户型房屋予以安置。25㎡以下的砖平以上房屋,原则上不认定为独立有产权的主房,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外地村民及原在本村的户籍迁出人员在被征收村购买房屋,又不在该房屋内居住的除外;

2.与按人口认定的安置户共有产权房屋,先行对被征收主房均等分割产权(父母只要一方健在的算一户,未结婚的兄弟随父母为一户,已婚的兄弟为一户,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无论产权分割的份数多少,扣除按人口认定的安置户分割所得的征收面积,剩余面积作为一个整体,可按近似值购买1套安置房(如被征收户提出将可购大户型安置房换购成小户型安置房的,可由镇在等同安置面积内予以调剂)。分割产权面积在25㎡以下的不予实物安置,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合并面积超135㎡的,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分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三)散居特困供养对象的安置,由村委会统一购置安置房,作为村级固定资产,免费提供给特困供养对象居住(另行制定操作办法);也可由特困供养对象自行购置。

(四)以房屋征收时间为准,女性村民拆迁时从未婚嫁的在娘家参与安置分房,拆迁前已婚嫁的在其夫家参与安置分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置:

1.空挂户、外来户、男到女方落户及其子女

2.租赁征收房屋居住,自己不拥有房屋产权的;

3.已足额分得安置房的;

第三条增加安置指标范围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人安置指标,但下列三项中只能取其一项不能重复计算:

(一)凡年满16周年以上(按户籍簿出生日期)的未婚男性,每人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

(二)纯女户结扎后未再生育的,该户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已招女婿的纯女户不予增加安置指标);

(三)2016年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且安置时父母未生第二胎的,未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不再增加指标。已办独生子女证,其父母又领养了小孩的,不能享受增加安置指标的待遇。

第四条基本户认定

(一)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未生育子女的),可认定为1户。

(二)未婚子女随父母同为1户。儿女已婚的(非合法婚姻的除外),单亲、双亲父母可单独为1户,也可搭配在子女中安置。

第五条安置标准

被征收户住房安置以基本户为单位,一次性享受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每人45㎡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户型分为50㎡、90㎡、135㎡三种,征收户按规定安置面积安置住房。以上户型均不设储藏间,涉及公摊面积由管委会按每人2㎡建筑面积承担费用。

第六条安置价格(下列“以内”含本数)

本条中,所有超出45㎡以上的人均安置面积,均是指由于户型原因造成的,目前安置房基准价按以下标准执行(不含房大人少的情形):

(一)对第二条第(一)款1、2、5项安置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内的,按300元/㎡购买,50㎡/套户型的,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上至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份按400元/㎡购买,90㎡/套户型及以上户型的,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上至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份按1300元/㎡购买;人均面积在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2.划归高新区管辖后,凡超生一胎子女且已接受计生处理的其人均45㎡以内安置面积部分,按400元/㎡购买,由于房屋户型引起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购买;凡超生二胎及其以上子女且已接受计生处理的,其超生的第二胎及其以上子女人均45㎡以内的面积部分按680元/㎡购买,由于房屋户型引起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购买。

(二)对第二条第()款3、4项安置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

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内的,按4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45㎡以上,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分按13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三)对第二条第()款1、2项安置对象按征收主房面积的近似值只能购买1套安置房,其购买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安置面积在征收主房面积以内的,按680元/㎡购买;

2.安置面积大于征收主房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1300元/㎡购买。

3.安置面积大于征收主房面积10㎡(不含)-20㎡(含)的部分,按1600元/㎡购买。

4.安置面积大于征收主房面积20㎡(不含)以上的部分,按2310元/㎡购买。

也可选择不要安置房,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框架结构补足至1000元/㎡,砖混结构补足至850元/㎡,砖木结构楼房补足至800元/㎡,砖木平房补足至700元/㎡。征收主房及分割产权面积在25㎡以下的货币补偿也按该标准执行。

(四)对第三条增加安置指标的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

该增加指标45㎡以内的,按4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45㎡以上,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分按1300元/㎡购买;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离异、再婚户

1.男性村民在安置前仅离异一次的,且男方未娶,女方未改嫁,原则上按正常户安置。

2.男性村民离异再娶的,且前妻户口在被征收村其前妻及后妻均在被征收村生产生活,可分以下两种情况按不同价格购买安置房:

1)被征收前离婚的,其前妻按正常户安置,后妻按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内的,按4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45㎡以上,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分按13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2)被征收后离婚的,其前妻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内的,按4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45㎡以上,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分按13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后妻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内部分按68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45㎡以上,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分按1300元/㎡购买;人均安置面积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3.男性村民有多次离婚,且在安置前几任前妻未改嫁、户口仍在被征收村且常住该村,第三任及以后的妻子均按3200元/㎡购买安置房。

4.女方带未成年小孩嫁入被征收村的,只允许安置一个共同生活的小孩,如嫁入时(以结婚证为准)小孩年满16周岁的,不予安置,具体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为准。

(六)孤儿、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其安置购买价格:人均45㎡以内部分按300元/㎡购买,50㎡/套户型的,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上至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400元/㎡购买,90㎡/套户型及以上户型的,人均安置面积在45㎡以上至50㎡以内的,超出人均45㎡面积部份按1300元/㎡购买;人均面积在50㎡以上的,超出人均50㎡面积部分按2000元/㎡购买。

第七条“房大人少”的安置办法

征收住宅面积大于规定户可购置安置房面积超过25㎡(含25㎡),且具有购买安置房资格的被征收户。可以按安置房户型结构近似值购置安置房,每户(指所有居住在该栋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人口总数)购置安置房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15㎡。购买面积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但在征收住宅房面积以内,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部分按2310元/㎡购买;购买面积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且大于征收住宅房面积,超出征收住宅房面积部分按3200元/㎡购买。

第八条安置程序

)镇、村要提前做好安置房购买的审核工作,村委会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把住被征收户安置资料质量关。从安置房交付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村级必须在15天内将安置房购买审核资料报镇,安置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安置房购买审核资料报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在接到审核资料后予以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镇;镇在接到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书面通知后60天内(遇特殊情况由镇处向区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将安置房购买工作完成并将安置房购买档案复印件(纸质及电子稿)报区房管部门及区征收办备案。

)安置房购买操作流程为:

1.被征收户以户为单位填写安置登记表,内容包含安置人口数、可购买安置房面积、户型、套数,并提供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常住证明、计生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所在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进行初审,并组织被征收自然村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各被征收户分房资格及房面积。

1)被征收户提供的复印材料经村委会核实后签署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2)常住证明的出具:对第二条第()款4项中规定的安置对象需出具常住证明,由村委会按规定予以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员出具常住证明,常住证明须有四邻、包片村干部(或小组长)、村书记(或村长)签字盖章认可,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的常住人口张榜公示7天。所在镇(处)安排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审查。

3)以户为单位填写分房审批表,认定、申报安置分房人员,村委会意见栏中签署“同意报批”,村书记、主任及经办人签字,村委会盖章认可。

3.村委会初审确定的安置人口、指标及安置面积,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7日(第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分房审批材料报镇审核。

5.镇安置办进行审核,并请当地派出所核实所报分房人口的户籍类型、户籍所在地、迁来被征收村时间等,确保户籍信息真实可靠。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分房户,在镇分房领导小组意见栏中签署“同意该户几人几指标分房资格,镇长、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盖章认可。审签后及时反馈给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6.公示无异议后,镇将安置房分配审核情况报至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审核,审查核定结果在被征收村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分房户资格的同时,公榜明确该项目(或自然村)分房人员申报的截止时间为公示完后的15天内,存在特殊情况需上会研究的分房户暂时未审批的,以原申报人员为准进行认定,不再新增分房人员及指标。

7.镇安置办负责计算每户购房款,提供给村委会发放给安置户,安置户到镇财政所开具《房款进账单》,到银行专户缴纳购房款,同时镇安置办制作《房款收缴总表》,报镇分管领导、镇长审签。

8.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

9.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房安置,所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必须在抽签前交清所有购房款后方能参加抽签,未缴清购房款者不能参加抽签

10.安置户将中签号交村委会登记,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后,安置户将中签号交小区物业领取钥匙。

11.公示房款收缴情况,公示时间为7天。

(三)建立安置房分配信息,以户为单位的每一个安置房分配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安置人口情况(原所在村庄、姓名、身份证号、关系)、安置房屋套数、安置房位置、安置面积及时间、征收房屋面积及征收时间等。安置房分配材料由镇负责制定后交区房管部门存档,并制定分房信息电子档案(注明包含哪些资料及数量)报区农民还建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出具的证明材料采取签名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安置房分配审计。

第九条特殊情况

(一)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高新区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置。安置完后的原始材料及交款凭据,由镇分房领导小组交一份至区安置办备案。

(二)被征收村群众及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在政策范围内配租了公租房的,如再购置的安置房面积超出了人均15,就不符合公租房的配租条件,应至镇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责任

(一)对存在弄虚作假的申请安置人员,直接取消弄虚作假当事人的安置分房资格,如已非法骗取分配安置房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镇、村承办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区、镇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追究承办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镇负责对村委会建立安置房分配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人,防止在分房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管委会分房领导小组不定期对镇安置房分配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的明显过错,要按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麻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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