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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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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南昌高新区工委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开展的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区级各部门、区财政局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区本级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区级各部门、区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区本级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分明,各有侧重。部门自评由区级各部门开展,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财政评价由区财政局开展,侧重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责任约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自评工作方案应当呈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部门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江西省委省政府、南昌市委市政府、区工委管委会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上级部门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区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区级各部门的部门自评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八条区级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区本级预算资金的部门自评,出具部门自评结果;

(二)配合完成区财政局组织的财政评价;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三章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所有区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绩效评价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区级各部门开展的评价为部门自评;区财政局开展的评价为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二)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部门自评的范围

区级各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区级预算项目开展部门自评,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含追加专项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区级各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整体绩效开展部门自评。

(二)财政评价的范围

原则上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含追加专项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评价实现每5年全覆盖。对财政评价结果显示需进一步提升绩效的项目,可以持续开展财政评价。对一次性项目,应当在次年开展财政评价。对实施期不超过5年的延续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进展开展财政评价。

区财政局逐步开展对区级各部门整体绩效的财政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政策绩效评价。主要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实施效果,侧重于政策调整。

(三)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财政评价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部门自评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结果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部门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财政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原则上,样本总量按照资金额度或项目个数的20%确定,样本个体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办法确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适当增加样本总量,直至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两种,可以由区级各部门或区财政局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区财政局应当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主评人,其他参与评价人员可以自行确定,重点项目可以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由区级各部门或区财政局自行实施的,区级各部门或区财政局直接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由区级各部门或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总分设置为100分。

政策绩效评价可以不采取评分的形式,根据评价给出延续或终止的结论。

第五章部门自评

第二十条本条所称部门自评,是指区级各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的一系列评价活动。

部门自评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实现部门的自我管理,是提取、修正绩效指标的过程,也是区级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所属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部门自评对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采取逆向激励,推动区级各部门设置压力性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部门自评的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自评工作方案须呈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根据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启动部门自评工作。

部门自评工作方案由区级各部门或区级各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自评。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三)撰写部门自评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区级各部门直接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部门自评结果。

(四)建立部门自评档案。

第二十三条部门自评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部门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区级各部门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各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部门自评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二十五条部门自评结果呈现形式主要是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以表格形式和文字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呈现。其中,文字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自评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1、附件2),

第二十六条部门自评结果应呈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七条部门自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部门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财政评价

第二十八条本条所称财政评价,是指区财政局开展的项目评价、政策评价等一系列评价活动。

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具体组织方式由区财政局在内部工作规程中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价主要是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条政策评价主要是围绕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开展的评价活动,侧重于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评价类型。

下列评价对象,原则上应当选择政策评价:

(一)政策目标已实现,可以退出的项目。

(二)政策与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不一致,需进一步研究是否退出的项目。

(三)政策执行效果存疑,需进一步验证是否继续实施的项目。

(四)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需对支出方向作重大调整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财政评价对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采取正向激励。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评价工作,根据要求适时汇总财政评价结果,向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政评价根据需要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关性。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等。

(五)经济性。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六)明确性。评价指标信息应当可采集,可衡量。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等。共性指标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项目和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见附3、附4)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特点设定的指标,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各部门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指标体系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十五条财政评价为项目评价的,应当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体现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类指标权重占比不低于60%。

第三十六条财政评价是政策评价的,应当组建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5)。

第三十七条财政评价的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根据区财政局内部工作规程,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确定评价类型。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开展政策评价或项目评价。

(三)确定组织方式。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确定财政评价由区财政局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政策评价的,还应当组建专家组。

(四)制订工作方案。由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组织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六)组织实施评价。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七)撰写评价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由区财政局直接形成财政评价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财政评价结果。

(八)建立评价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和部门整体开展的财政评价,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九条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表格形式和文字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呈现,主要包括评价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6)。

第四十条财政评价结果应以专报的形式报送区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四十一条财政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财政评价结果反馈区级各部门应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区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区级各部门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

第四十三条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四十四条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不得将绩效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整体外包、体外循环,也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在绩效评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区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南昌高新区**年度**项目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附2:南昌高新区**年度**部门整体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附3:南昌高新区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附4:南昌高新区预算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附5:南昌高新区**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专家意见书

附6:南昌高新区**年度**项目(政策)财政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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