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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区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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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南昌高新区工委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洪高新工发〔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开展的区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各部门、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区级各部门、区财政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

第五条绩效运行监控应当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三)指导和监督区级各部门的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四)督促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七条区级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区本级预算资金绩效运行监控;

(二)按照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运行监控职责。

第三章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是所有区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区级各部门绩效运行监控的范围包括区级各部门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含追加专项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

区级各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条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四章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合规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有效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三条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具体采取区级各部门日常监控和区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条件具备时,区财政局应当对区级各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区级各部门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上半年、三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分别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区级各部门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区级各部门在收集上述绩效运行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区级各部门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区级各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所有一级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区级各部门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加强对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和区级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区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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