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属地为主,快速应对。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受灾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管委会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援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委领导。必要时,管委会主任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公安分局、高新交警大队、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两镇(处)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2.1.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1.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2.1.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2.1.4协调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2.1.5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
2.2.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2.2贯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2.2.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2.4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依托上级气象部门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按需求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本地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同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协调安排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指导城市被损毁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
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
社会发展局: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可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市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高新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应急管理局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高新交警大队: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
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高新区地质结构和地质环境的特点,我区重要地质灾害主要以地面塌陷为主。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3.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3.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预防和预警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预防措施
4.1.1建立巡查制度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4.1.2制定转移预案
地质灾害威胁区要建立区、镇(处)、村(社区)、组(栋)、户五级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并以镇(处)为单位,制定转移预案。转移预案应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转移对象、明确转移步骤、明确转移安置方式、明确转移责任。要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和更新,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汛前,有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镇(处),应切实摸清辖区内受威胁的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年龄、体质等)、人员分布情况等,以及重要财产和设施底数。汛期或非汛期强降雨时,有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村、组责任人要动态掌握村组人员情况,确保一旦接到转移指令,安全转移能高效有序。
4.1.3发放“防灾明白卡”
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应急值班制度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4.4监测与预警
4.4.1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4.4.2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健全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4.5预警预报
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年根据最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年度方案,会同上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
一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二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三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四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4.6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部门)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6.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6.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单位(部门)负责人带班值班;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6.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收集逐4小时雨、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管委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采取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6.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收集逐1小时雨、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管委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适时组织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6.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结束。
5应急处置和救援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灾情报告
5.1.1灾情速报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所在镇(处)或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报告。
镇(处)或者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注明联系方式。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省、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当在12小时内向省、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灾情可同时越级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1.2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镇(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5.3应急响应
5.3.1Ⅳ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及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报告有关情况。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高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救援协调组:高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救灾救助组:高新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协助管委会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社会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设施抢修组: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现场监测组: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局依托上级气象部门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5.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5.3”“5.3.1”先期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出现超出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可直接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5.3.3Ⅱ、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5.3”“5.3.1”先期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报告,接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5调查评估
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6.1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局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接,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应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
6.2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局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高新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完善专业队伍和专家驻守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提升群测群防的技术含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6.3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抢险、工程治理等提供资金保障。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局应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6.4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局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并做好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决策发出调拨通知,按程序组织调出,及时做好储备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
6.5宣传培训
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等应急能力。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形成良好的防灾氛围。
6.6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对于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预案编制与管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