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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1 17:48:43来源:经发局浏览量:字体:
 

南昌高新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高新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节能工作,实施循环化改造,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全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支持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节能循环经济企业孵化、节能循环技术和产品创新、节能循环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节能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支持企业实施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集中供能、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中水回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给予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循环经济企业孵化。对南昌高新区循环经济企业孵化器装修给予全额补贴;对入驻循环经济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给予前3年办公场地租金全免。

(三)鼓励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0.8/瓦(全区补贴总额不超过20兆瓦);对提供屋面资源建设屋顶光伏分布式电站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兆瓦的奖励(不足1兆瓦项目按1兆瓦标准补贴,在自有屋面上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面奖励)。

(四)支持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实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给予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实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将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的(指需要交纳处置费用的)企业,给予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100/吨的处置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七)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对自主研究、开发节能技术或产品,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并获相关证书,给予单个技术或产品5万元奖励。

(八)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企业或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达到既定节能效果的企业或公共机构,通过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给予企业或公共机构5万元奖励。

(九)用于节能降耗监测、节能和循环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十)用于举办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节能教育宣传活动,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课题研究,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专家评审等支出。

(十一)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项目情况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投产运行图片、相关合同和发票等。

(五)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后上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经发局受理,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管委会审定,经管委会同意以后,由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财政局、经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第四章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经发局、财政局同意,按本办法调整;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申报程序上报经发局、财政局核批,并将资金全数退回区财政。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31日印发的《南昌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高新管字〔201282号)同时废止。
36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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