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两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14号)。
二、项目实施内容
1.支持对象。以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为主,兼顾部分优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奶农类经营主体等。
2.实施内容。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新装备(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附属设施,以及开展农产品标准提升认证、创建品牌等。
3.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按新增项目投入实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
三、项目推进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镇(处)要积极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3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择优推荐。各镇(处)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择优向区社会发展局推荐,相关主体制作《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区社会发展局对镇(处)择优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相关专家对主体申报的项目结合主体运行状态、主体内部管理状况、产业(收入)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项目实施。市级复审通过报省级备案后,区社会发展局及时通知实施主体开始实施项目。各镇(处)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书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并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完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验收,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对照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验收,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项目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形成验收报告,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在组织验收前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工程结算报告和现场结算的照片等相关资料。
(五)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区社会发展局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处),由镇(处)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依法依规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四、咨询电话:0791-88160190。
五、受理单位:区社会发展局。
六、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七、举报电话、地址
举报电话:0791—88391827
举报地址:南昌市昌东大道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706室区社会发展局农村农业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