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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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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高新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鸭溪河与扁担河2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向陆域方向水平延伸3.5m之间的区域。对于城镇段河流,其河岸经过工程整治且河岸高程达到城镇行洪要求的,其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岸线之间的区域。 2.河流保护范围划定 鸭溪河与扁担河2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均为无堤防、无规划河流,故本次划界不划定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影响河道运行和危害河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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