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个案实行以奖代补的专项经费,以及县(区)、新区、开发区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予以增加;县(区)、新区、开发区应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核拨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1:1的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案,是指人民调解员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涉案人数在三人以下,涉案全额在3万元以下,一般为发生在家庭、邻里之间的赡养、财产性、侵权性纠纷,可以以口头简易方式调处,一般要制作简易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登记在册,由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或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办理。
疑难复杂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涉及人数三人以上(含三人),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发生在相邻乡镇、村委会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涉及劳动争议、医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专业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纠纷。此类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和登记在册,并经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审核办理。
重特大疑难纠纷:一般是指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跨县(区)、乡镇(街道)等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十人(含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区)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此类纠纷必须适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和登记在册,并经市司法局审核办理。
第六条 以奖代补的原则。实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对象,应当是根据《人民调解法》依法成立,并在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登记备案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以及市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给予“个案以奖补贴”。即:每成功调处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经费补贴;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虽未调解成功,但因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可以按标准减半予以补贴。
第七条 以奖代补标准及发放。各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经审核可按以下标准实施以奖代补:一般矛盾纠纷,每件以奖代补50元;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每件以奖代补200元;重特大疑难纠纷,报市局审核后,每件以奖代补500元至1000元。
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对全年无矛盾纠纷记录且无其他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民转刑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行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予以表彰,可从以奖代补配套经费中奖励该行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500元。
对获得了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表彰的市、县(区)行业、专业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可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务员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但已由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办案补贴的,不再另行实行以奖代补。
市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审核下拨实行总量控制,在额度范围内分级审核,已审核通过的调解案件数确定以奖代补金额。
为了方便各级对人民调解案件的审核和支付,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按照乡镇(街道)司法所和管理处、行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数进行年度额度预算,即: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3000元,每个未设司法所的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1000元,每个行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0元。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还应当从本级配套资金中解决年度每个行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0元,未落实的,则从市级下拨的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3000元额度中解决。
第八条 人民调解卷宗的审查验收及确认程序。对人民调解卷宗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即: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审查验收村(居)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负责审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市司法局负责审查验收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重特大疑难纠纷。有关纠纷的确认程序:
(一)村(居)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南昌市司法局监制的《简易人民调解卷宗》(含: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申请和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纪录)交由辖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查验收,合格后填写《县(区)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报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审批。
(二)乡镇(街道)、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制作司法部监制的调解卷宗(含:卷宗封面和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填写《县(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审批表》,并在当月底上报卷宗、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至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复审。
(三)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受理司法所提交的“以奖代补”申请后,经审核符合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以奖代补”申请的要及时予以确认并及时支付。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应填写《县(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资金发放表》(见附件2)备案待查。
(四)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填写《重特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市司法局每季度的次月上旬受理重特大疑难纠纷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申请支付。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标准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标准自行确定,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县(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费用审批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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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件) |
金额小计(元) |
补贴标准为50元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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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为200元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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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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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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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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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县(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费用发放表
办结案件归档号:□□□□-□□□□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归档 卷号 |
当事人 |
案由 |
调解 委员会 |
应发 费用 (元) |
承办人 |
领取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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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重特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县(区)司法局,新区、开发区综治办(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管理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
首席人民 调解员姓名 |
纠纷种类 |
案件来源 |
调解结果 |
履行情况 |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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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 |
已履行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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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县(区)申报审核人: 另附调解卷宗 份
市司法局基层处初审: 市司法局分管局长复审: 市司法局审批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 管 期 限: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序号 |
文 书 名 称 |
页号 |
备注 |
1 |
封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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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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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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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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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调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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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调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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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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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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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卷宗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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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封 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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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参 加 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参加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 (签 名):
记 录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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