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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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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税费

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挺进全国二十强,打造万亿高新区”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新发展阶段南昌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转作风 优环境”活动年工作要求,结合高新区税务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三区一城”建设

(一)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龙头带动区建设

1.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符合规定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集聚区建设

5.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支持航空产业的发展。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航空企业军品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按5%征收增值税,且其因生产新支线飞机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支持动漫行业发展。2023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转让。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12.落实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进行加速折旧。

13.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般行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支持全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样板区建设

14.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和生产或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下简称“四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业”个人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15.支持物流企业及管道运输服务业发展。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6.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帮助小规模纳税人不断发展壮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同上),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1号公告规定: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8.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落实困难企业非税收入及社保费减免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为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自2020年1月l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20.落实资金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四)支持现代化国际化生态科技产业新城建设

21.支持文化企业转制经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22.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化建设事业费免征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养老、医疗。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所占用的耕地,按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用于教学、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文化馆等,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支持医疗健康行业发展。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和符合条件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6.鼓励企业和个人疫情防控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27.落实征管改革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改革事项,健全制度机制,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28.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三、持续改进服务方式,打造营商环境“高新品牌”

29.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行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政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30.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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