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关注 · 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微信

南昌高新区降成本、优环境、促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7 00:46:00来源:经济发展局浏览量:字体:




南昌高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深入开展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提升行动,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南昌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带动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引领区、绿色崛起的样板先行区和全国一流的生态科技新城,按照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提升行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第一条 设立“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健康产业、航空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装备和机器人制造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区内企业,主要用于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加大产业项目支持、支持企业创新提升、优化产业支撑结构、鼓励企业开放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各产业扶持资金可调剂使用。

二、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第二条 给予工业企业水、电、气补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达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生产性的水、电、气费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所耗水、电、气的数量为基数,对当年超出基数部分进行补贴。电费按不超过0.15元/度进行补贴,燃气按不超过0.2元/立方米进行补贴,工业生产用水按不超过0.5元/吨进行补贴。全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三条 给予企业生产性厂房购置补贴。对购买区内自用工业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新注册企业或扩产老企业,给予厂房购置一次性补贴。新注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且1年内投产、1年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补贴额最高均不超过200万元;存量规上企业扩产技改购置厂房,其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补贴额最高均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扶持“短、平、快”产业项目。对新注册的企业租用生产厂房给予租金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设备)发票额达500万至到至到2000万元之间,且1年内投产的项目,房租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补贴期1年,一次性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设备)发票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2年内投产的项目,房租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补贴期2年,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五条 加强企业员工招聘帮扶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为企业输送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区内重点企业输送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奖励。支持企业多途径招用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企业200-1500元/人的招工补贴。

第六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500—5000元;企业新招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月,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企业间协作配套,延长产业链。凡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进行生产配套,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补贴,且单个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合作供应联盟,凡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供应配套产品的区内贸易型企业,按其供应给相应生产企业全年贸易额的0.5%给予补贴,采购其配套产品的区内工业企业给予相同标准的补贴,且单个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与多个企业配套,可分别计算补贴,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不予双向补贴。

第八条 加强企业进口设备补贴力度。支持区内高精尖的重点企业引进国外高端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其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对其从国外进口设备总额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推进市场主体培育

第九条 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快速做大做强。为鼓励区内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快速做大做强,为区内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提供物理空间、融资担保、创业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测试等服务,区财政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如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称号,资金以差额方式奖励,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初创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对获得市级全民创业引导资金扶持的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区财政给予1:1的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对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的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保持连续两年在库),分年度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60%,第二年拨付奖励资金的40%);另奖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5万元。具体参照《关于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二条 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奖励。对高新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入统,并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给予其一次性入统奖励,其中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个体工商户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对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另奖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3万元和具体申报的责任部门(个人)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规转股”、鼓励“扶上市”。具体参照《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其挂牌费用补助额度凭发票进行全额补助,补助额最低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完成股改,且短时间内新三板无法挂牌的中小微企业在省股交所挂牌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第十六条 设立年度工业十强、服务业十强及高成长性十佳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南昌高新区工业十强评选办法》、《南昌高新区服务业十强评选办法》、《南昌高新区高成长性十佳企业评选办法》执行。对评选为年度工业十强、服务业十强及高成长性十佳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

第十七条 规模工业企业经济总量上台阶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不含税)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重点工业企业给予业绩增长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不含税)已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5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已达1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已达5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5%以上、已达10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已达20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重点贡献企业“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励标准,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总量上台阶奖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

第二十条 现代服务业企业业绩增长奖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已达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35%以上、已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纳税重大贡献奖励。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或年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10万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对区内超常规发展的企业(对当年实际纳税增长超过前三年纳税平均数10%以上、总额500万元以上、前三年纳税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额部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①税收增幅超过前三年纳税平均数10%-15%(不含15%)的企业,以企业前三年纳税平均数为基数,超出10%以上部分给予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奖励;②对税收增幅超过前三年纳税平均数15%及以上的企业,以企业前三年纳税平均数为基数,超出15%以上部分给予其区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业绩奖励与纳税贡献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五、加大产业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新上项目予以投资补贴。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项目(属于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含技改项目、扩建项目、异地搬迁扩产项目等),建设周期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设备)发票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补贴,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建设周期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购买设备发票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8%,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与省市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区内凡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省市资金扶持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且按计划进度实施的,根据上级部门实际到位资金分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金配套比例为30%,省级项目为20%,市级项目为10%,且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配套资金。凡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内服务业项目,且按计划进度实施的,根据上级部门实际到位资金分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金配套比例为30%,省级项目为20%,市级项目为10%,且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新提升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创优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认定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从高且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江西省名牌、南昌市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优化产业支撑结构

第二十八条 现代服务业新增龙头企业和集聚区奖励。为鼓励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的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分别予以奖励,其中:获得省级以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区内企业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9点至22点时段首播,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将按50%、30%、20%的比例追加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文化企业举办各类VR体验展、VR游戏活动、VR电影展等活动,对举办的活动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开展活动。为推进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单位)在高新区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对按章程或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及与管委会互动,且对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效果的产业协会理事长单位或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年补贴50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放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外贸出口企业调结构、扩规模、促升级。企业年度实际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2元人民币的出口奖励;企业年度实际出口3亿美元(含)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的出口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赴境外从事加工制造业。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加工制造业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软件信息技术和服务外包产业“走出去”升级发展。对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出口执行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对企业经批准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境外知名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拓自有品牌产品营销渠道。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有品牌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对企业经批准通过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旨在为自有产品服务的研发设计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10~50万美元、50~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各类认证等提高产品附加值活动,提高出口竞争力。被评定为江西省重点出口品牌企业的给予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参加境外重点扶持和培育的展览会、交易会的企业,对未获得省市支持的展位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投资促进合作活动。对企业参加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境外组织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中发生的人员费,给予每人1万元人员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

九、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条 加大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项目服务水平,优化项目落地环境,为项目推进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政务、要素、机制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链条推进、闭环管理,完善“三级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填方、资金等问题和困难,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推进。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高水平服务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证便民”、“一次不跑”、“只跑一次”等政务改革,充分发挥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高新分厅和各部门自有业务系统功能,持续拓展政务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的办事获得感和满意度。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措施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