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高新管字〔2018〕58号
印发南昌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商贸服务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镇、各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南昌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商贸服务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促进二三产业联动互补、耦合共进,提升园区城市配套功能,着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生态、生产、生活、生根的“四位一体”魅力新城,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单位转企升规、做大经济总量
1.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对高新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入统,并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给予其一次性入统奖励,其中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个体工商户奖励5万元。
2.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高新区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其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上台阶奖励2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业绩增长奖。对高新区批、零、住、餐等商贸服务业限上企业,其当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增长40%、5000万元且增长30%、1亿元且增长25%、5亿元且增长20%、10亿元且增长15%,分别给予业绩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潜力奖”。对当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其在高新区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增长50%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增长100%以上的奖励50万元。本政策与第3条业绩增长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当年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
5.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申请“个转企”的区内个体工商户,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连续三年奖励补助,按其“个转企”后企业本年度内地方贡献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加大必备性商业网点扶持,完善商业服务体系
6.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对在区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其建设标准符合南昌市商务局印发的《南昌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洪商贸发〔2014〕33号),经区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720元/平方米。对建成投入使用的一次性局部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费用不超过10万元),凭相关结算报告,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7.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补助。对在区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其卫生外包管理工作(含车管)区财政按标准50元/平方米·年给予运营补助。
8.商业特色街补助。对区内商业特色街完成改造后三年内给予日常管理补助,区财政安排管理费30万元/年,三年后由属地承担日常管理费用;对按照国家、省、市商业特色街标准打造,经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如最终通过上级部门认定,则加奖50%。
9.生活配套商业网点装修补贴。鼓励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入驻我区(或特色街内),对入驻我区的国内外知名零售、住宿、餐饮等品牌企业,其年营业额分别达5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门店装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商贸服务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建设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区重点企业实施的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7%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11.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对新引进大型(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50%奖励;对于新注册或由外区迁入的限上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对其办公场地给予三年期房租补贴(每年递减30%),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方式先交后返,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引进新业态,助推商业业态提质升级
12.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对凡获得国家级、省级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凡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的企业,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企业为限额以上企业,再加奖50%,以上奖励不重复支持,进阶奖励按差额补足;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区级资金分别给予30%、20%、10%的配套奖励。
14.社区便利店补助。对在我区建设且未获市级奖励的社区便利店,其建设标准符合《南昌市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试行)》(洪商务发〔2015〕44号),对投入运营的单个便利店项目给予运营补贴,按标准5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便利店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在我区投入使用的无人便利店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3万元。
15.对新兴业态入驻予以装修补助。对入驻我区的音乐餐吧、酒吧、咖啡店、书店、医养诊所等业态项目(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经管委会认定通过后,给予其装修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入驻的大型中央厨房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其装修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打造高新区亿元楼宇产业集群
16.设立重大项目引进奖励。对商务楼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引进的重特大项目,引进企业年纳税额超50万元以上,给予管理单位一次性项目引进奖,奖励金额为引进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在此基础上,如该项目为“世界500强”及“国内200强”企业地区总部,则加奖50万元、30万元。
17.鼓励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鼓励楼宇管理单位引导入驻企业变更工商及税务注册关系至高新区。如楼宇内在我区纳税企业的注册率达到80%以上、且将引进的项目最终培育成为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给予楼宇管理企业项目培育奖,每家限上企业奖励1万元。
18.积极引进并培育知名中介机构。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知名咨询、代理、监理、检测、认证等中介机构,其形成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按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19.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引进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内存量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则给予资质升级奖励30万元,如其较前年度税收实现增长,再按其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业绩增长奖励。
20.设立入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1000至2000平方米,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在装修并正式投入使用后,分别按照标准100元/平方米和6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1.设立入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该条款与第11条款不重复享受,补助就高不就低。
22.设立楼宇税源型企业培育奖。对单栋楼宇通过自主招商,其入驻企业当年累计实际缴纳税额1亿元人民币和2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物业持有机构或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23.设立楼宇企业重大项目纳税奖励。在高新区办公的楼宇企业,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4.对行业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品牌影响力广的重特大项目,引进奖励方式实行“一企一策”。
25.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条款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