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丘镇重点水域护渔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将《麻丘镇重点水域护渔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麻丘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麻丘镇重点水域护渔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好麻丘镇重点水域常年禁渔工作,严厉打击禁捕水域偷捕、“电毒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巩固禁捕效果,规范护渔员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是指麻丘镇金凤村委会(下称甲方)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的护渔员。
第二条 护渔员接受麻丘镇镇政府和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镇政府负责护渔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麻丘镇重点水域禁捕巡护岸线为所负责的红旗联圩(71+000-73+300,75+155-80.318)责任段,护渔员3人,设队长1名。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渔业条例》《南昌高新区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单项考核,主要目的是通过实行奖惩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禁捕管理。
第二章 护渔员的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渔员的选拔条件:
(一)护渔员主要在退捕转产渔民中遴选,由退捕渔民推荐,无退捕转产渔民的片区由村委会推荐。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水性好的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渔员实行“一年一聘”,当年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继续从事护渔工作的,重新签定聘用协议;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协议。
第三章 护渔员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渔业条例》《南昌高新区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八条 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做好巡查、监管记录。
第九条 开展清船清网行动,加强对留做他用的船排做好登记(刷编码,指定地点停放),并建立台账。
第十条 制止非法捕捞等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没收处置违法工具,并及时用手机等工具记录违法犯罪现场,上报给相关责任人,由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理。乙方不得扣押赃款、赃物,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挪用及调换,在执勤中当场发现非法捕捞事件中涉及的赃款、赃物或违禁品等物要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及时做好款物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登记(认真填写一式两份暂扣物品登记表),然后悉数交由甲方或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积极向甲方、镇政府及相关执法机关提供“电、毒、炸”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电、毒、炸”行为,协助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巡查路线和巡查时间等机密内容,更不得向非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如因工作失误或者主观原因造成泄密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乙方一定要有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理念,在现场处置各类问题时,要提高警惕、确保自身安全并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在巡护过程中发现具体事件,护渔员要准确汇报地点和事件的轻重缓急,在现场要灵活处置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 完成其他上级临时指派的任务。
第四章 护渔员的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护渔员安全须知:
1.护渔员在水边及水上、水下工作,必须穿戴救生衣。
2.护渔员在前往工作地点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符合交通规则,遵守“一盔一带”的交通规定。
3.护渔员在处理违法捕鱼、违规钓鱼等违法行为时,不得与他人发生辱骂、斗殴行为,发现违法人员有暴力倾向时,应优先保障自身安全,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
4.护渔员在遇有洪水、泥石流等天然灾害时,不得在水边、水上、水下工作。
5.护渔员遭遇突发危险时,应妥善处置,优先保障自身安全,不得扩大危险或枉顾危险继续工作。
6.因护渔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伤害,由自己负责。
7.因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伤害,由保险赔付。
第五章 护渔员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主要按照出勤率、案件查处率及抽查合作率进行考核,考核总分80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分数组成。
1.出勤率(40分):护渔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发现脱岗一次扣4分。
2.案件查处率(20分):所负责的河段当年查处的非法捕捞案件不少于4件,5件以上(含5件)为优秀,每增加1件加5分。
3.抽查合格率(40分):镇政府和甲方不定期开展清船清网、非法捕捞、贩卖非法鱼获物巡查,沿河发现非法船网等工具、非法捕捞、贩卖非法鱼获物,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出勤率考核以记录册、图片、GPS定位为考核依据;案件查处率以执法机构出具的立案表为考核依据;抽查合格率以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抽查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下经济处罚。
1.乙方做到分片区不定期进行巡护,不得脱岗;由镇政府负责对乙方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次脱岗,处罚50元/次。
2.在接到有人举报非法捕捞时,乙方必须在15分钟以内赶赴现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扣罚考核工资50元/次。
3.年内责任区发生非法捕捞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处罚200元/起。
4.年内责任区发生电、炸鱼的,处罚200元/起,年内责任区发生毒鱼的,处罚500元/起。
第二十条 乙方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1.责任区内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行为,数量较大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责任区内发生一起受市级渔业资源部门通报的或发生一起破坏渔业资源受媒体曝光的;
3.在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4.年内责任区发生3次以上非法捕捞等行为未发现或未汇报的、私自放行和内外勾结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扣除当月工资外,并给予开除,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大面积破坏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5.严禁在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在巡护工作中收取他人的财物,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和船只,严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严禁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充当保护伞,违者予以辞退,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6.乙方未经批准旷工连续达5日,或年内旷工累计达15天。
7.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和镇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甲方和镇政府临时工作安排。
8.乙方不遵守护渔员安全须知,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