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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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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有关部门,各镇、各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南昌高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11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高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1.1 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4

1.4 适用范围 5

1.5 工作原则 5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5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6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9

第三章 预警与信息报告 11

3.1 预警 11

3.2信息报告 11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2

4.1 应急响应 12

4.2 指挥与协调 13

4.3 现场处置 13

4.4 应急结束 14

第五章 应急预案管理 14

5.1 宣教培训 14

5.2 演练 15

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5

6.1 监督检查 15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6

第七章 附则 16

7.1 制定与解释 16

7.2 预案的生效 16


南昌高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预防和处置建筑施工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

1.3 事故分级分类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类,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1-1 事故分级表

序号

级别

分级标准

1

Ⅰ级

(特别

重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Ⅱ级

(重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Ⅲ级

(较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Ⅳ级

(一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分级标准叙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适用的事故范围包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管委会响应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4)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和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确保救援信息畅通,反应灵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挥: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建设工程领域)

副总指挥: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航空城管理委员会、镇(处)、高新招商集团分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局,由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2)决定启动区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管委会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做好区级相关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2)组织编制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6)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

7)承担区安委会及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各部门职责

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区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建筑施工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人落实情况。

社会发展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收集救治伤员的救治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天气情况。

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进行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负责发布封路及交通疏导通告。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治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派出所进行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安全警戒等工作;事故现场水域打捞、救援。

高新招商集团:履行集团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设单位的职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区内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别,由区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由管委会或者区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3)实施属地管理,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6)编写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社会发展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处置保障组: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生活保障组:财政局、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综合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专家组:由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组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第三章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项目参建单位是建筑施工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城乡建设局备案。    

3.2 信息报告

区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镇(处)应将下列可能引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项目工地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必要时同步报至区安委办。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和研判事态进展,并通知区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各镇(处)的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向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应急处置预案。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 指挥与协调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要求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各镇(处)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各镇(处)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未到现场之前,由现场最高职务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属地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第五章 应急预案管理

5.1 宣教培训

1)区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 演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城乡建设局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在监项目工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 监督检查

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按要求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解释。

7.2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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