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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支持鼓励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2 10:25:56来源:办公室浏览量: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响应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有效推动南昌高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积极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我区在培育新兴产业、孵化高科技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办法

第二条南昌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创新创业。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在南昌高新区登记注册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按工信部制订的企业划分标准)、创业团队、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青年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孵化空间)、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等。支持的产业方向主要为互联网+、软件信息、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服务经济等新兴产业。

第三章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入驻,在大学科技城直管物理空间的创新创业企业(机构),享受3年期办公(研发)场地全额房租减免政策,享受免租金的办公场地人均占用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场地总面积不超过300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双创”项目投资协议,入驻在大学科技城直管空间以外的企业(机构),按最高不超过30元/㎡/月,人均占用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的标准,以“先交后补”方式享受3年期办公(研发)场地房租补贴政策。单个企业(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入驻在享受房租减免政策载体内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第五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新落户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内,从事互联网+、智能硬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文化创意、物联网、大数据及云计算、区块链、分享经济以及新服务经济等领域的企业,对其办公场地(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补贴款在企业办公场地装修完成并入驻运营后申报,经审核通过,在3个月内兑现。

第四章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六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新落户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入驻在大学科技城直管物理空间享受孵化场地3年期全额房租减免政策。入大学科技城直管空间以外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最高不超过30元/㎡/月的标准,以的方式,对其孵化场地给予3房租补贴政策享受全额房租补贴政策的载体,在政策期内不得收取入驻企业的房租;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载体,在政策期内需将补贴金额用于对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在政策期内,载体及入驻企业若将场地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他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需全额补缴房租或退回所得补贴资金。

第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其孵化场地实际装修面积)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依次分别600/㎡、300/㎡、150/㎡;对补贴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载体,则予以补差。单个载体获装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机构获得不同类别载体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第八条  对自主拥有孵化品牌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且入驻企业年总纳税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并签订投资协议,按照该载体内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的比例给予该载体运营机构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3年。(参照重庆两江新区,为省卫计委、团省委项目或今后此类载体作依据)

第九条  重点支持从事产业细分领域孵化的专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型孵化器、平台型众创空间。对国内从事创业孵化的知名企业、私募基金、高校科研院所等创办的此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其办公场地(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000元/㎡

第十条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内每新增一家上限入库企业,则给予该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在载体内申报批准的),给予该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不断引进新企业和孵化毕业企业。各类载体(场地须零空置)自运营年度起,对当年新引进入孵的科技型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每引进一家本政策支持方向的企业(企业注册地须在该载体内)给予该载体运营机构0.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3

第十二条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内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融资板或交易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依次分别给予该载体3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有效开展创业导师服务。对入选江西省创业导师库或被聘为高新区创业导师的人员与创新创业载体签约服务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分别对导师个人、载体给予5000元奖励,载体年获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导师的聘用与考核按《南昌高新区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办法(试行)》执行。

   支持高校师生创业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入驻在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创客(团队),享受办公场地租金、办公家具、网络、能源、物管、创业培训孵化服务等费用全免政策,具体事项按高新区《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鼓励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对高新区内高校创办的校内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双创载体,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其一定运营补贴,单所高校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3年。支持区内高校联合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支持投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投资机构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按企业实际获投金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获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企业获风险投资机构第二轮及以上投资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按企业实际获投金额的10%给予获投企业奖励单个企业获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推进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设立优秀创新创业载体奖。高新区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创新创业载体。被评为A类、B类的优秀载体依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具体评选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设立创业之星奖高新区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创新创业的先进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具体评选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立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创客开展创新创业有关费用补贴,科创券按《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举办的创业分享会、创业路演、项目推介会等双创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单场活动实际总费用3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载体年度累计获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联合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比例原则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每家载体(机构)年度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各类创业大赛。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获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入驻在大学科技城直管空间的企业或团队,依次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荣获省、市、区大赛奖项的,依次分别按50%同比例递减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创新创业载体内配套建设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其仪器设备购置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企业(机构)向社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按其年度服务总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机构)年度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使用兑付了科创券的,则相应扣减补贴。

第二十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管理、财务代理、市场营销、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创业服务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可优先成为科创券的服务机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兴办创新创业公众号。对年度推送有关文章100篇以上,关注人数达5000人以上的公众号,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加大对创新产品与服务采购的支持力度。

  推进大学科技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支持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科技城设立研究院、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全职人员规模达到50人以上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其研发场地、设备购置、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落地3年内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职人员规模达到100人以上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落地3年内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资金具体支持方法按《南昌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暂行办法》、《南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支持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内企业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等协同创新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视项目产业化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科研机构与企业一定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   对国内“985”、“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排名前100位的知名高校的科技创新类项目落户大学科技城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支持措施可一事一议。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述办法若与南昌高新区相关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十二条  上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南昌高新区入驻创业梦想街区扶持政策》同时废止,上述政策由大学科技城管委会负责解释。暂行3年。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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